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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添加日期:2015-5-29 10:02:09 作者: 点击数:10782

海办发〔201243

关于印发《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

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乡镇党委、政府,各园区党工委、管委会,市委各部委办局,市各委办局院行,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:

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        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12912

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

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,营造鼓励创新、尊重人才的浓烈氛围,参照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》及实施细则,特制订《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》,对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。

第二条 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每2年评选表彰一次。每届提名不超过20名,其中授予若干名 “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”荣誉称号,其余获提名奖。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同行评议和科学规范的原则。

第三条 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按照自愿申报、单位推荐、市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,最后经市委、市政府严格审定通过后产生。

 

第二章  评选范围和条件

第四条 在我市范围内的自然科学、技术科学、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,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、普及与推广、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,并在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。

以下人员不参与评选表彰:

1.市、镇两级机关部门中的工作人员;

2.各市级学会、协会和镇(街道、区)科技管理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;

3.企、事业单位中主要从事行政与管理工作的人员。

第五条 评选条件: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,具有爱国主义精神、求实创新精神、拼搏奉献精神、团结协作精神,并模范遵守科学道德;在科技论文、论著、科技发明专利、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在同行业、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,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。具体包括:

1.在国家、省、南通市重大科技项目及重点科技工程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,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人员;

2.在本市各企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,有科技成果转化、科技项目或推动学科、技术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;

3.在本市范围内企业生产实践中,开发或应用新技术解决技术难题,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骨干;

4.在全市农业生产中,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,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,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科技专家;

5.在教育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创新教育手段,推动市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;

6.在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中,为公众提供先进的诊疗技术,并获得广泛认可的医疗卫生专家;

7.在其它相关领域推动技术进步有显著成绩和重大影响的科技人员。

 

第三章  推荐和评审程序

第六条  推荐单位结合推荐人员科技创新实践,以及在单位工作实绩和贡献,推荐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。推荐单位包括:

1.各镇人民政府,各园区管委会;

2.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;

3.全市范围内企、事业单位。

第七条  推荐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工作:

1.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,由基层单位推荐产生,推荐工作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度。在科技论文、论著、科技发明专利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存在剽窃、造假或有争议的不予推荐;

2.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察,并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;

3.推荐单位组成相应的评审推荐委员会,以一定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;

4.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在本单位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,公示期间有实名异议并调查属实的不予推荐;

5.推荐单位向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。

第八条  成立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,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、市发改委、人社局、科技局、财政局、监察局、卫生局、农业局、科协等部门组成。

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地点设在市科协,负责评审表彰具体事宜。

第九条  评审程序:

1.形式审查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资格和推荐程序进行形式审查;

2.综合评审。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评审,确定若干名人选,其余作为提名入围人选;

3.上报审定。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市委、市政府审定。

 

第四章  荣誉授予和撤销

第十条  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由中共海门市委、海门市人民政府予以命名表彰,颁发荣誉证书,并对“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”荣誉称号获得者给予5万元奖励,对获得“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”提名同志给予5千元奖励。

第十一条  获得荣誉称号的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撤销其荣誉称号:

1.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;

2.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;

3.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;

4.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二条  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:

对被撤销的海门市优秀科技工作者,经评审委员会研究,报市委、市政府批准,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。

 

第五章   
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抄送: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,市政协办公室,市纪委。

中共海门市委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2912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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